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限制电梯运行技术障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