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电梯改造、修理或者维护保养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主要零部件或者安全保护装置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使用管理单位指使电梯改造、修理或者维护保养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主要零部件或者安全保护装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使用管理单位指使电梯改造、修理或者维护保养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主要零部件或者安全保护装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