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对电梯设置、选型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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