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施工记录、自检记录、维护保养记录造假或者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