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管理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应急处置或者救援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值班人员或者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不履行职责的;
(二)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维护保养人员未按照规定时间赶到现场的。
(一)未落实值班人员或者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不履行职责的;
(二)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维护保养人员未按照规定时间赶到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