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七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三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七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三条 发生电梯困人的,乘客可以通过紧急报警装置联系使用管理单位值班人员,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应当即时响应,安抚乘客,并立即报告安全管理人员。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立即处置,根据救援需要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和相关单位。
被困乘客还可以拨打本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专线号码96333,向电梯应急处置员报告电梯应急救援识别码,由电梯应急处置员通知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相关单位实施救援。
发生电梯事故,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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