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接到维护保养单位关于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报告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并视情况发出停止使用电梯的安全监察指令、责令使用管理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或者作出需要进一步技术鉴定的决定。
接到检验机构关于电梯未进行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使用未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报告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检验意见通知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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