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二)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巡查,并如实记录巡查情况;
(三)编制电梯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工作;
(四)张贴使用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
(五)管理电梯钥匙;
(六)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后,立即组织救援;
(七)监督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并对维护保养记录签字确认;
(八)组织开展电梯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九)按照规定报告电梯事故,参加事故救援,协助事故调查;
(十)发现电梯安全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电梯,并及时报告安全管理负责人。
(一)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二)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巡查,并如实记录巡查情况;
(三)编制电梯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工作;
(四)张贴使用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
(五)管理电梯钥匙;
(六)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后,立即组织救援;
(七)监督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并对维护保养记录签字确认;
(八)组织开展电梯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九)按照规定报告电梯事故,参加事故救援,协助事故调查;
(十)发现电梯安全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电梯,并及时报告安全管理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