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以下电梯实施重点管理,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自行检查的频次和维护保养的项目、频次:
(一)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高负荷运行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
(四)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使用的;
(五)故障频率高或者投诉多的;
(六)存在其他情形需要实施重点管理的。
(一)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高负荷运行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
(四)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使用的;
(五)故障频率高或者投诉多的;
(六)存在其他情形需要实施重点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