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电梯视频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真实完整。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视频监控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电梯监控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除事故调查、故障分析、行政执法和司法调查等,不得复制视频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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