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乘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强行开启、撞击、倚靠电梯门;
(四)用身体、物品阻挡关门;
(五)在自动扶梯上逆行或者使用童车;
(六)在电梯上打闹、蹦跳,在出入口滞留;
(七)拆除或者损坏电梯零部件、附属设施、标志、标识;
(八)在电梯轿厢内吸烟或者抛扔杂物;
(九)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运行安全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乘用电梯应当由成年人陪同。
利用乘客电梯运载装修材料和建筑垃圾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强行开启、撞击、倚靠电梯门;
(四)用身体、物品阻挡关门;
(五)在自动扶梯上逆行或者使用童车;
(六)在电梯上打闹、蹦跳,在出入口滞留;
(七)拆除或者损坏电梯零部件、附属设施、标志、标识;
(八)在电梯轿厢内吸烟或者抛扔杂物;
(九)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运行安全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乘用电梯应当由成年人陪同。
利用乘客电梯运载装修材料和建筑垃圾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