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建立使用安全和责任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二)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三)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电梯改造的,在改造后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四)将使用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固定在电梯轿厢内、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出入口显著位置;
(五)保持电梯应急照明和紧急报警装置正常运行,落实值班人员负责电梯运行期间的应急响应;
(六)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电梯自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七)劝阻不安全、不文明乘用电梯行为;
(八)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电梯钥匙;
(九)电梯停用前,应当对轿厢进行检查,防止轿厢内滞留乘客;
(十)运载物品可能造成电梯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十一)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十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过程进行监督;
(十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作出记录;
(十四)电梯停止运行,应当及时公告停止运行原因和恢复运行时间。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建立使用安全和责任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二)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三)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电梯改造的,在改造后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四)将使用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固定在电梯轿厢内、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出入口显著位置;
(五)保持电梯应急照明和紧急报警装置正常运行,落实值班人员负责电梯运行期间的应急响应;
(六)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电梯自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七)劝阻不安全、不文明乘用电梯行为;
(八)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电梯钥匙;
(九)电梯停用前,应当对轿厢进行检查,防止轿厢内滞留乘客;
(十)运载物品可能造成电梯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十一)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十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过程进行监督;
(十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作出记录;
(十四)电梯停止运行,应当及时公告停止运行原因和恢复运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