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选型与施工
第十三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选型与施工 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经监督检验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自检验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电梯钥匙、技术资料、监督检验报告等移交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单位,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电梯交付使用前,电梯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他人使用。
电梯交付使用前,电梯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