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三十五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方案超量排污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停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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