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三十六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企业事业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