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三十八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水闸防污调控方案调度水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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