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三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三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目标:1997年实现全流域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2000年淮河流域各主要河段、湖泊、水库的水质达到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实现淮河水体变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