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四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四条 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并行使国务院授予的其他职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