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九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九条 国家对淮河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