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八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八条 四省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做好淮河流域关、停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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