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八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八条 四省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做好淮河流域关、停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