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淮河流域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必须依法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