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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