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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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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自1998年1月1日起,禁止一切工业企业向淮河流域水体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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