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自1998年1月1日起,禁止一切工业企业向淮河流域水体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