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自1998年1月1日起,禁止一切工业企业向淮河流域水体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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