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负责监测四省省界水质,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领导小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