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四十一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四十一条 承担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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