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四十二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四十二条 四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分别制定实施办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