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障代表执行职务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代表执行职务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 常务委员会为代表制发代表证,代表持证依法执行职务。 代表持证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