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障代表执行职务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代表执行职务 第二十三条 选联任工委负责代表来信来访日常工作,对重要问题,转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处理,必要时报主任会议审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