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联系代表和组织代表活动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联系代表和组织代表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建立代表接访群众日制度,听取人民群众对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接访群众日活动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接访地点一般设在街道办事处、区、镇等基层单位,也可以设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 接访前,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时间、地点和接访内容。接访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反映的问题交有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书面答复来访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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