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情形之一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门自该合同解除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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