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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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条 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市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结合更新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规定搭配建设一定比例的保...
第十一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二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购买、租赁的住房; (三)政府依法收回、征收、...
第三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条 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
第十三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依照经批准的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立项...
第四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条 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
第十四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住房保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套型结构和建筑面积。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
第五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提高住房保障率。 市政府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
第十五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标准,符合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市、区政...
第六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政府以及市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产业主...
第十六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新建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完成室内装修;其他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出...
第七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条 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相关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法定图则以及土地利用年...
第十七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销售价格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拟定,经市房委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八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政府以及市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产业主...
第十八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当与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在适当考虑建设成本、公共配套设施、房屋折旧等因素...
第九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九条 相关部门在编制与保障性住房有关的规划、计划时,应当综合考虑交通、生活配套设施等因素,采取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或...
第十九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具体租金和销售价格的确定,还应当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 楼层、朝向等修正系数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
第二十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自有住房面...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应当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 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成年家庭...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住房保障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 (二)住房保障方式; (三)保障性住房的处所...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下列事项,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 (一)家庭成员及其户籍状况; (二)收入状况; ...
第三十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方式包括日常受理、集中受理。 市主管部门应当公告住房保障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及其形式...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住房保障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 住房保障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将受理材料报区主管部门审查。 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住房保障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主管部门,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册,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及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主动及时申报。 轮候超过一定期...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主管部门提供的住房或者货币补贴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或者货币补贴。轮候到位的申...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主管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协议。 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合...
第四十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经市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住房保障方式。 申请变更保障方...
第四十一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为购买本套保障性住房而向银行设定的抵押除外。 规...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购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在原销...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需要终止租赁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货币补贴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应当书面告知市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收回住房或者...
第四十五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租赁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
第四十六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被主管部门收回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的...
第四十七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及时公开发布本市住房保障的规划、建设、供应、申请、轮候、销售、租...
第四十八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单身居民档案,记载申请、审核、轮侯、配置以及不良行为等信息。...
第四十九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
第五十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市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住房保障计划的执行情况。 9.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
第五十二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
第五十三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主管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应当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赁合...
第五十四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
第五十五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主管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并对直...
第五十六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七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具有本市户籍社会救助对象以低廉租...
第五十八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住房困难标准、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轮候规则以及相关标准的,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
第六十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