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标准,符合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市、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及造价等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依法对其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