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新建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完成室内装修;其他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出租和出售前,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状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应当予以修缮。 经过室内装修或者修缮的保障性住房,应当具备满足基本居住要求的条件。 4. 价格确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