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六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政府以及市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等,编制住房保障规划,按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住房保障规划应当包括住房保障的目标、总体要求、保障性住房筹集和供应、土地和资金安排以及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