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五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提高住房保障率。 市政府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 市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事业组织具体实施。 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公安、监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辖区的住房保障工作。 2. 规划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