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住房保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套型结构和建筑面积。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国土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户型、布局、室内外配套设施、装修等相关技术规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