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依照经批准的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立项,规划部门按期选址,市、区主管部门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建设或者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和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以及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用于住房保障的住房,归政府所有,由市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分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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