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三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条 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