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三)政府出售或者出租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依法从市住房公积金及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筹集、管理以及发放货币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