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销售价格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拟定,经市房委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对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销售价格适时进行调整,经市房委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