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住房保障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 (二)住房保障方式; (三)保障性住房的处所;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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