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住房保障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 (二)住房保障方式; (三)保障性住房的处所;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