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方式包括日常受理、集中受理。 市主管部门应当公告住房保障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及其形式要求。 市主管部门决定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受理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开发布受理申请的通告,受理时间每次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