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住房保障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 住房保障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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