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将受理材料报区主管部门审查。 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住房保障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