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主管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区主管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