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主管部门,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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