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主管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