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应当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 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成年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居民申请的,该单身居民为申请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