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本章申请条件中收入和财产的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6. 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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