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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